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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3-3-22 13:17:00 | 阅读次数:75
第四十七条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第四十九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