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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2-12-8 19:11:18 | 阅读次数:71

出于毁坏目的盗窃财物并予作为如何定性

  案情丁某为泄私愤,于200D年4月29日至5月10日期间,利用事先窃获的癸夫妇在国泰证券O营业部的资金账号和股票交易账户密码,非法侵入并修改、重新设置了股票交易账户密码,然后使用癸夫妇的股票和资金采用“甲进低出”的方法进行恶意交易,造成癸夫妇资金损失达19余万元。5月16日,丁某再次侵入癸的股票交易账户时,被发现查获。

  案例分析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观上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这里的财物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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