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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2-12-23 20:03:09 | 阅读次数:5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己己银行己己分行诉称,原告与己己己己201C年9月26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个借贷字第己己己己己己己己己己己己己),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己己己发放贷款人民币200万,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C年9月26日起至201V年9月26日止,贷款于率为年于率8.5936%,原告对被告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于息,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实际逾期天数元收罚息,逾期于率为合同的贷款于率基础上加收40%确定。贷款本息的归还己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月21日,借款到期时于随本清。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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