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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2-12-15 18:41:06 | 阅读次数:10266

公司设立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2011年,广州市的顾某与张某约定准备开设一家公司。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顾某提供了公司成立所需要的注册资本,并提供了公司的营业场地和全部的办公用品所需要的费用。在此期间,张某为该公司的成立四处奔走,独自办理了公司成立的全部手续,办理了公司办公处的租赁,购买全部的办公用品,招聘了公司的全部工作人员,该公司于2000年十月正式成立,名称为“广州市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顾某为该公司的总经理,张某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2012年,顾某见公司的效益很好,又在工作中与张某发生了一系列的矛盾,故不愿与张某分享利润,在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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