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本律师事务所通过团队合作,在南京律师行业发挥各自法律领域的专长,能为客户提供更全面和有效的服务。每一个客户,每一个案件,都由该领域的资深律师负责,同时辅以其它各个部门团队的全力支持...

法律法规

首 页 > 法律法规 > 公司法规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2-12-21 18:32:58 | 阅读次数:11817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来承担

被告南京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10年至201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1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1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13年5月前还清。201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南京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南京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