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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2-9-17 10:16:44 | 阅读次数:35

担保之债的争议

[案情]

   肖有某因种植需要资金,由肖某祥向某信用社借款人民币42000元。因肖有某因未还本付息,被信用社诉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经判决:肖有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本付息并由肖某祥负连带清偿责任。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执行中,肖有某被强制拘留后,仍未还本付息,并外出打工不知去向。近日,债权人信用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担保人肖某祥之妻肖某瑞存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扣划,偿还本案的本息。经查,肖某祥向信用社担保发生在与肖某瑞的夫妻存续期间,并且肖某瑞不知肖某祥担保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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